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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市民认购「车位」被坑,30000元定金→诚意金?
案例分析
杨先生查看聊天记录,一开始明明是销售人员要自己交3万元定金,怎么会变成了诚意金?
销售人员称开具的收据上显示的就是“诚意金”,以收据为准,杨先生当时对收据内容并没有提出异议,视为默认。杨先生无法接受该解释,认为开发商违约在先,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或按照原价售卖车位。
处理经过及结果
▲佛山消委会收到咨询后,仔细了解案情:
▲佛山消委会认为该笔款项的性质是定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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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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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点评
本案中,杨先生缴纳的这笔费用为定金。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480条,销售人员称先交付定金,而杨先生通过支付定金的行为进行了承诺,结合《民法典》第483条,定金合同已成立。杨先生待纠纷发生后看到收据才知道这笔金额收据标注为“诚意金”,结合《民法典》第140条,不能认定杨先生同意变更定金款项的性质。
在开发商开展的车位促销活动中,销售人员的行为代表开发商。开发商收款后,应积极履行订立车位买卖合同的义务。“董事会决议不通过导致车位无法售卖”是开发商内部决策问题,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订立车位买卖合同的正当理由。(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叶仲律师点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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